红美小京生种植收购合同( 二 )
第八条 不可抗力
合同履行期内,如发生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的原因,致使当事人一方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或不能适当履行合同的,应向对方当事人通报理由,经有关主管部门证实后,不负违约责任,并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 。
第九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㈠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
㈡协商不成时,提交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
第十条 其他
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应提前通知对方,另一方应在接到变更或解除合同通知书之日起七天之内作出答复,逾期不答复的,视为默认 。
违约金、赔偿金应在有关部门确定责任后十天内支付,否则按逾期付款处理 。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副本若干份,报工商部门一份,一份,一份 。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乙方(签字):
合同订立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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