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政府采购网官方入口( 三 )


第十四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分散采购项目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档案资料应当妥善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 。采购档案资料的保存期限为十五年 。
第十五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工作管理机制、内部控制措施,确保分散采购项目组织实施合规、有效 。
第十六条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分散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将分散采购和集中采购按照同等要求实施监督管理,不得默许、纵容不按照法定方式和程序实施分散采购活动 。
第十七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评审委员会成员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有规定处罚的,按照有关规定依法进行行政处罚,没有规定的,由采购项目同级财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批评,根据情况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发布媒体上公告,对采购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还应当向同级政府报告、监察部门通报 。
第十八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评审委员会成员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第十九条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职责中违反本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处理 。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四川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从2021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